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自2018级适用)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西政校发〔2018〕36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西南政法大学章程》《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教育的总体目标是,培养思想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明礼诚信、身心健康,具有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厚的专门知识,具备高尚的职业操守与学术人格,能够独立地、创造性地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和实务工作的最高学历层次的专门人才。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但应征入伍保留学籍除外)。
第二章 培养方式和计划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在培养期间应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教学实践、调查研究和论文撰写等工作。
第一学年为课程学习阶段,第二、三、四学年为教学实践、调查研究及博士学位论文工作阶段。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实行导师负责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培养方式。
各二级培养单位应根据培养目标、师资情况和实际需要成立博士研究生导师组,发挥整个学科的集体指导作用。
第七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应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确定博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在培养过程中,如导师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由博士研究生本人或原导师向二级培养单位申请重新确定导师。二级培养单位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周内确定新导师,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导师是博士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人,应依据《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切实履行指导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一)注重培养和提升博士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学术品格、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等基本素养;
(二)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指导博士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三)指导督促博士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完成各项学习和科研任务;
(四)注重博士研究生创新意识、科研能力与实践能力的培养,组织研究生参与学术研讨与学术交流活动;
(五)指导和检查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
(六)对不能达到培养要求的博士研究生提出分流或淘汰建议。
第九条 导师应根据本办法及人才培养方案,结合博士研究生个人情况,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指导博士研究生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个人培养计划。
个人培养计划经学科和二级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后,在第一学期结束前上传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培养计划确定后,博士研究生和导师均应严格遵守。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应主要包括博士研究生的研究方向、课程学习、阅读书目、学术活动、科研计划及学位论文等具体安排和要求。
第十一条 个人培养计划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的,可以修订,但需经导师和学科同意,二级培养单位审核后重新上传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 课程学习与考核
第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须修满27学分(含公开学术报告2学分、教学实习2学分),其他参见相关专业培养方案之规定。
第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应体现本学科前沿的最新成果和相关学科知识,突出科研创新能力和学术论文写作水平的培养。
第十四条 同等学力或跨学科考取的博士研究生,应补修本学科硕士研究生的基础理论课程,具体补修课程由各二级培养单位在培养方案中自主确定。
第十五条 以“申请-考核”方式免试外语招录的博士研究生,可通过跨二级学科选修一门专业课程冲抵培养方案中的外语课程。
第十六条 博士研究生应按要求参加课程考核。课程考核方式由各学科培养方案自行确定,考核成绩60分及其以上为合格。考核不合格须申请参加重修。
第十七条 学科综合考试是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主要考察个人培养计划和培养方案完成情况、专业知识和学术前沿掌握情况、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等。
第十八条 学科综合考试由学科负责组织。学科应成立学科综合考试专家小组具体负责考试事宜。
学科综合考试专家小组应由至少3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具有教授职称的专家组成。学科综合考试专家小组设组长1名,主持考试工作。
第十九条 学科综合考试应在校内进行。考试时间应安排在第三学期结束前。
第二十条 学科综合考试专家小组应对参加考核的博士研究生按优、良、中、合格或不合格作出成绩评定,并结合博士研究生的平时思想政治表现、学业和科研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学科综合考试结束后1周内,学科应将考试记录、成绩和综合评价等考试材料存档,并将综合考试成绩录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
综合考试成绩评定为“优”等级的博士研究生名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次考试总人数的30%。
第二十二条 学科综合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博士研究生不得进行开题。
第四章 学位论文与学位申请
第二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应包括开题、预答辩、学位申请、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测、评阅与答辩以及抽检等环节。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应在博士研究生第三学期结束前安排论文开题,并由博士研究生本人填写《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第二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应选择学科前沿领域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课题作为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
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具有科学性、学术性、创新性、先进性和可行性。
第二十六条 开题报告会应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范围内公开进行。
博士研究生在开题报告会上应就所选课题进行详细报告,由学科带头人召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至少3名具有教授职称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开题报告进行综合评估,并就课题的研究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博士研究生应于开题报告结束后1周内,将开题报告上传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
各二级培养单位应将开题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存档。
第二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独立完成。
博士学位论文应为具有系统性、完整性、创造性的学术成果,能够通过专家鉴定认可,达到在国内外重要刊物、出版社正式发表的水平。
博士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15万字。
学位论文格式及其他要求按照《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格式要求》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科应在第五学期安排博士研究生进行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预答辩的要求和具体流程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博士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并满足下列科研要求之一,方可提交学位申请:
(一)在本学科校定C类及其以上期刊发表1篇学术论文。
(二)在校定D1类及其以上期刊发表2篇学术论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非我校为主办单位的期刊上。
参研本学科导师组成员主持的省部级及其以上科研项目,并有课题阶段性研究成果在校定D2类期刊发表,可以折抵1篇D1类期刊论文。
以上论文均须以西南政法大学为唯一署名单位独立发表;与导师合著且无其他作者的,视为独立发表。
第三十一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可以申请提前参加学位申请:
(一)在校学习2年以上;
(二)在校学习期间无违反学校各项规定的不良记录;
(三)除外语外,各门课程均达80分以上(含80分),且博士研究生综合考试成绩为“优秀”;
(四)在校学习期间科研能力突出,以西南政法大学为唯一署名单位,在本学科校定C类及其以上期刊独立发表3篇学术论文。
第三十二条 申请提前参加学位申请的博士研究生,应于当次学位申请前2周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西南政法大学优秀博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表》,并附上课程成绩单、学位论文和科研成果原件等支撑材料,由二级培养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三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学位申请。
第三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者,不得提交学位申请:
(一)科研成果未达到本办法或培养方案要求的;
(二)课程学习未达到培养方案要求的;
(三)未通过预答辩的;
(四)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不得提交学位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应按学校统一要求配合开展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测工作。
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测的要求和处理办法,按照《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院负责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阅管理工作,二级培养单位负责组织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答辩工作。
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的流程和要求,按照《西南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定》以及校内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因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测不合格、评阅或答辩不通过重新申请学位超过规定期限或次数的,按照《西南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定》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三十八条 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每年不定期对已授予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进行抽检。
学位论文抽检的具体时间、要求和处理办法,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文件要求以及《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港澳台博士研究生和外国留学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级博士生开始实施。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啦(附1034条全文及说明)
点击阅读原文即可限时1元领取【法学考博系列指导课】。